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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

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相关资料图)

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

一、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新交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处罚:一般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找法网提醒您,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扣车多久拿车

交通肇事逃逸扣车30天左右拿车。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哪些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非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赔偿

一、非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负全责是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无法认定的,才负全责。

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条文的规定;另,根据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司机自首的情况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自首,只要自首后能如实交待案件事实,都可以认定自首),交警根据事故现场与当事人的交待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证据的;你们如果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是司机负全责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可见,咨询人违反了该规定,如果能够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发放前方有转弯的自行车后实施紧急刹车,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变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可见,李某在转弯时未直行的机动车,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也存在违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其违章行为与故事的发生也都存在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话,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只有机动车一方在自身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规定。但就本案来讲,超速违章显然不适用上述条件。所以交警部门判定咨询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